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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重大行政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机制的完善

时间:2023-04-28 01:01 点击次数:
  本文摘要:根本性的行政决策关系到公众的利益和社会的平稳,责任追究责任机制是政府在根本性行政决策时需要作出准确自由选择的确保。本文从根本性行政决策法律责任的内涵抵达,讲解了国外行政决策体制的特点,阐释了我国根本性行政决策的责任追究责任机制的现状,明确提出了完备我国根本性行政决策犯规责任追究责任机制的建议。关键词:政府;决策犯规;责任追究责任机制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四中全会报告明确提出,要“创建决策犯规责任追究责任制度,完善数据流修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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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性的行政决策关系到公众的利益和社会的平稳,责任追究责任机制是政府在根本性行政决策时需要作出准确自由选择的确保。本文从根本性行政决策法律责任的内涵抵达,讲解了国外行政决策体制的特点,阐释了我国根本性行政决策的责任追究责任机制的现状,明确提出了完备我国根本性行政决策犯规责任追究责任机制的建议。关键词:政府;决策犯规;责任追究责任机制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四中全会报告明确提出,要“创建决策犯规责任追究责任制度,完善数据流修正机制”。但近年来,我国根本性的行政决策犯规现象屡屡经常出现,如各地滥建开发区、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这些犯规决策相当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并给社会带给不安稳因素。

因此,必须更进一步完备我国根本性行政决策犯规的责任追究责任机制。一、根本性行政决策法律责任的内涵(一)行政决策的涵义  行政决策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置国家行政事务时,为了超过预计的目标,运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系统的分析主客观条件,在掌控大量的有关信息的基础上,为遵守行政职能所作的不道德设计和决择过程。  行政决策的特点主要有:主体是特定的,只有具备行政权的的组织或者个人才能沦为决策的主体;客体较为普遍,这是由于行政管理的范围和内容十分普遍;具备一定的权威性,行政决策对行政的组织成员以及所首府范围内的个人、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约束力。

  而根本性行政决策是根本性的政府规章草案、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大型项目和关系社会平稳等根本性行政决策事项的全称。(二)行政决策的法律责任追究责任机制的涵义   行政决策的法律责任追究责任机制是指政府在制订和实行决策过程中,由于某种错误决策而造成社会经济、政治发展的产生不良后果,并侵害了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决策者必需分担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并依照宪法和涉及法律、法规给以奖赏的处置和制裁的制度。行政决策法律责任的包含要件一般有如下几个要件:(1)决策行为人实行了违法行为;如不按法定的科学程序展开决策,不遵守审核申请,受贿,专横跋扈,以权谋私,相当严重的官僚主义等;(2)主观上谈,行政决策者违法行为是出于蓄意或者过错;(3)违法决策或相当严重犯规决策造成了危害性的后果。

行政决策的法律责任追究责任机制是政府部门为规范和监督政府决策不道德,增进政府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合法性,防治和及时缺失行政决策罪过不道德,追究责任行政人员的行政决策责任,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的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创建的一系列机制。创建政府决策犯规的法律责任追究责任制度,就就是指法律的角度规范和约束政府决策者,以提升政府的责任性和效率。二、国外行政决策机制的特点(一)合理的职能定位,决策权的集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将政府的职能容许在市场无法再次发生起到的领域,只有在这些领域,政府才能介入,而凡是在市场需要再次发生起到的领域,政府职能则受到限制。西方国家政府的职能就被容许在了这样一定的范围之内,而政府能展开决策的范围也就受到了相当大的容许。

集中的决策权力体制可以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来剖析。纵向:西方国家实施三权分立的权力抗衡体制,即政府行使行政权,议会行使立法权,法院行使审判权。

横向:西方国家在中央与地方权力的也通过法律展开了具体界定,中央一般无法随便干预地方事务。监督机制的完善   除了三权分立——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三权之间互相监督抗衡外,还有很多的监督机制,其中新闻媒介的监督堪称鞭辟入里,它的特点是传送速度快,覆盖面广,具备普遍的影响力和极大的社会冲击力,不会对政府决策中的暗箱操作者不道德透露无不,例如“水门事件”和美军的“虐囚丑闻”,因此新闻媒体的监督起到是不能小视的。

另外由最低行政领导展开必要指挥官讫的政系统内部的监督机构也充分发挥了相当大的起到。同时,民众的结社、出版发行、集会、言论、游行示威等权利也对行政决策起着一定的监督制约起到。(三)完备的决策责任追究责任机制   西方国家的行政责任追究责任机制比较完善,还包括行政责任、违宪责任、刑事责任三个部分。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决策者违背了行政法律规范展开决策所分担的法律责任。违宪责任是指行政决策者的不道德违背了宪法的原则、精神和具体内容,而应当分担的法律责任。因为政府的决策如果背离了宪法原则、精神和具体内容,政府的决策不道德违背了宪法规范,那么必定伤害国家的根本利益和人民的显然权益,也必定是伤害宪法权威的不道德。

刑事责任是指行政决策者的不道德违背了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责任的法律责任。相比较以上这三种责任,刑事责任的制裁最严厉。这种比较完善的责任追究责任体制使行政决策中经常出现的犯规会演变集体决策而去找将近涉及责任人,更加会因种种借口而不了了之。只要决策中经常出现犯规,从上到下的涉及责任人都要分担适当的责任,这就能有效地避免决策者不负责任、盲目决策,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不道德,确保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三、我国根本性行政决策的责任追究责任机制的现状(一)责任主体不具体   我国政府工作中的根本性问题,必需通过政府常务会议作出要求,这也是我国行政决策民主化的一种最重要表现形式。然而政府民主决策会议辩论的结果和不应做出的要求,行政首长往往享有最后的决定权,他就应当对该结果和要求负责管理。

而实质上,经常出现借口于“集体决策”,而由集体承担责任的现象。该现象不易构成法不责众的局面,结果是没有人回应负责管理。

(二)行政决策犯规责任者的重返机制不完善   即便我们把行政决策的追究责任制度设计的再好,在一个没完善的官员重返制度的前提下,官员作出不合理的决策的惩处只是继续的或者只是表面工程,那我们的责任追究责任机制就是形同虚设。近些年,随着我国法治政府,责任政府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政府对责任追究责任捉得很严,同时也有很多应当对某些决策负责管理的官员被公安部门,这既让群众深感政府的可信,也规劝了各级官员,对人民所彰显的权利一定要认真对待,做有权无以有责。

这本来是一件好事,然而事实毕竟在大批官员被公安部门后,他们并没早已道别仕途,在一断时间后,许多官员就离奇的重返了,这既另我们困惑不解,同时作为一个法律人也使我深深的认识到这种情况的严肃性,和解决问题这个问题的迫切性。(三)缺少对政府决策的有效地监督(个人实在与上一段反复)   当权力没适当的监督不予容许的话必定造成专制与贪腐,政府部门作出的行政决策特别是在如此。

政府决策一般所牵涉到的是根本性的社会事务,其所导致的社会影响是其他社会团体所做到决策无法相提并论的。因此政府决策的合理性尤为重要,对作出行政决策的权力机关必需加以监督不予容许,这样才能确保政府决策的民主性与科学性。政府决策必须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机制。没监督就不会有暗箱操作者的现象,不会造成躲避因决策犯规而产生的责任,最后造成政府决策犯规责任无人分担。

四、完备我国根本性行政决策犯规责任追究责任机制的建议   (一)具体行政决策犯规责任追究责任的责任主体   问责的前提是在有所不同的部门与有所不同的官职之间有严苛的职责区分,具体有所不同的部门与有所不同的官职之间的职责,并把它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方式具体特定官员对特定决策负责管理和谁来问责、依何种程序判断。一旦没具体的问责体制,它将沦为权力斗争,甚至是夺权异己的新工具。目前,于是以副职之间,有所不同层级之间的职责区分,依旧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针对此问题,我得出的意见是,当经常出现决策犯规而追究责任有关责任人责任的时候,应该实施行政首长负责制,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让那些对决策有决定权的人分担适当的责任,同时也能避免经常出现问题时借口集体承担责任而不了了之的情况再次发生。   (二)完备行政决策责任追究责任者的重返机制   在重返制度的创建上,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发表,尤其最重要的是公开发表,因为他们为民众工作,就应当拒绝接受民众的监督与实地考察。强化对被追究责任人员的追踪监督措施,经过严苛的考核,并置放公众监督之下,超过条件,可以新的提拔。

对于被免职官员否有从业容许,对于这些官员接下来的展现出否不予监督,都理应适当的制度规定。   在重返制度创建的同时不应留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在对有关责任人的惩处上,应该维持慎重的态度,严苛按照法律法规和党纪党规继续执行,在仍未具体事实真为像、认清责任的情况下,千万无法迫使社会舆论的压力,为了息事宁人就草率的减免有关人员的职务或强制其‘引咎辞职’。其次,在官员的重返问题上,对受到处分的官员应当用发展的眼光来看来,无法一概而论。

不应创建追踪考核、甄选机制,对其不受处分后的工作维持追踪注目,对于有能力有发展的人,在合乎考核标准的情况下,不应容许其再度重新加入公务员的行列。再有,在重返制度的制订过程中、实行过程中不应充份推崇群众的意见。在制度的制订上,在确保制度合理合法的基础上,普遍招揽群众的意见,让群众参予到其中来,同时制度应当具体公开发表的条文和规定,什么情况的人可以重返,重返的前提是什么,考核标准是什么;在制度的实行上,不应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官员重返供职的事由、依据、程序都不应开诚布公,同时官员重返的要求也不应由群众行使一部分的决定权,当群众对实行过程有任何发言,不应及时不予公开发表答案。

(三)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努力实现全方位监督   要提升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提升行政效能,决策者要受到有效地监督的制约才能构建。而目前我国监督机制不少,监督队伍可观,但由于体制设置的不合理,制度的不完备,影响了监督起到的充分发挥。

内部监督由于缺少独立性形同虚设,外部监督的适当机制还并未创建完备,完全不充分发挥任何起到,因此造成行政决策责任无法追究责任。为此,不应着力创建和完备全方位的监督机制,尤其是外部监督机制尤为重要。首先,不应将一些法定的外部监督机构与政府独立国家出去,如纪检监察机构、审核机构,应当挣脱政府的管理和约束,独立行使职能,这样才能确保其执法人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其次要充分调动公民、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介的监督起到。

要充分发挥和调动这部分监督力量,首当其冲的就是政府的政务公开发表量过于较少的问题。只有将可以而且应该公开发表的政府事务展开公开发表,提升政府行政不道德的透明度,才能确保外部监督力量的插手,才能贯彻起充分发挥其监督起到。同时由于行政决策被置放公众监督之下,行政决策者对决策不道德就不会更为谨慎,从而确保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总之,为创建和完备行政决策责任追究责任机制,应向规范内部监督,和在法律上和制度上为外部监督获取更好的途径和确保等方面希望,建立健全的全方位的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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